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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标准将罚款!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7月1日起执行!

2020-06-30 08:19:22 来源: 聊城日报 作者:

  7月1日起,聊城市将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违反标准要求的企业,将给予2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企业在VOCs物料储存、输送、使用、处置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控制。不执行标准的企业,常见违法行为有以下9类:

  措施(行为)违法,如果企业未采取以下措施,属于违法行为:要求密闭但实际未进行密闭;要求收集处理但实际直接排放;要求密闭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但实际既未密闭,也未采取控制措施。

  废气采用外部排风罩(集气罩)收集时,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未达到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未采用负压状态,或者正压状态时的泄漏检测值超过500μmol/mol。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属于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企业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含),但未开展LDAR工作的;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LDAR的;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

  未按规定配置VOCs处理设施的:收集的废气中非甲烷总烃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应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排气筒高度低于15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或者未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排气筒。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企业应建立台账,记录相关VOCs原辅材料使用情况以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处理设施的主要运行和维护信息。

  工业涂装企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牛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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