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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商品房预售价格须向主管部门报备 3个月内不得涨价

2018-05-16 16:15:00 来源: 大众网聊城频道 作者: 李长振

  大众网聊城5月16日讯(记者 李长振)5月15日,聊城市住建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

  《通知》从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商品房预(销)售现场管理、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房地产预(销)售代理和经纪行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等6个方面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预(销)售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

  在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监管方面,《通知》明确提出,未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以认筹、预定、吸纳会员、购买基金或理财产品等方式收取任何预定款性质的费用;不得进行误导性预(销)售广告宣传。

  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必须在10日内将所有房源一次性对外公开预(销)售,严禁采取分幢、分层或分批、分次开盘的方式进行预(销)售,同时要向社会公布正式开盘预(销)售时间。严禁以内部认购、排队、排号等方式蓄客;严禁恶意炒作,营造紧张气氛,趁机哄抬房价。对于达到商品房预(销)售条件,不及时申请办理预(销)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之日起,10日内未公开预(销)售;同一个《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采取分幢、分单元、分层开盘;未真实公示预(销)售动态信息等行为视为捂盘惜售,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暂停网签预(销)售和预(销)售许可等相关手续的办理,作为不良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典型违法违规企业,通过媒体予以公开曝光。

  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预(销)售许可后,要将销售价格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备,并按照报备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3个月内不得涨价,违者暂停网签销售。3个月后需调整价格,须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重新报备。同时定期向房地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报送预(销)售动态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商品房时,不得要求购房者一次性付款或一次性付款优先选房,不得拒绝购房人正常使用住房公积金或商业个人贷款购房;不得通过商品住宅高价装修、捆绑预(销)售高价车位等变相涨价。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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