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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9月1日起排放不达标的重型柴油货车禁入限行区

2017-08-31 18:52: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长振

  大众网聊城8月31日讯(记者 李长振)31日,聊城市市政府发布《关于城市建成区限货车的通告》。通告中说,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相关等法律法规要求,9月1日起,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全天禁止驶入聊城市城区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及各县(市)城市建成区。

  通告提到,危险货物运输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全天不得驶入限行区域,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通行证。

  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将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车用尿素添加使用情况检查,同时依托监控卡口等设备,对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车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以下为通告全文:

  聊城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市建成区限行货车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防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决定在城市建成区实施货车限行管理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市城区四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各县(市)城市建成区。

  二、限行时间

  0时至24时(全天)。

  三、限行规定

  (一)危险货物运输车、特型机动车、重型和中型载货汽车、重型和中型专项作业车、重型和中型全挂以及半挂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低速载货汽车不得驶入限行区域,需要临时驶入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市区通行证。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货车(车辆最大总质量大于12000KG)限行。

  (二)军队、武警及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行要求。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另有规定的,按重污染天气应急规定执行。

  四、违法查处

  环保、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颗粒物捕集器安装、车用尿素添加使用情况检查,同时依托监控卡口等设备,对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车进行查处。违反本通告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道路行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请广大驾驶员自觉遵守并相互告知。

  本通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31日。

聊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1日

 

初审编辑:贾志丽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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