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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今日起实施 嘉宾做客大众网解读

2017-02-28 21:1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传胜 袁志威 李长振

  访谈现场。

  大众网聊城2月28日讯(记者 王传胜 孙士龙 袁志威 李长振)《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聊城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的首部实体法。大众网聊城频道邀请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郭延伟,聊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副支队长郭以军做客演播室,就这部《条例》的整体框架、主要内容,《条例》的特色、亮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坚持的原则以及重要意义向广大网友做解读。

  以下为访谈实录:

  主持人:各位嘉宾、大众网网友,大家好!《条例》的出台,凝聚了社会各界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立法工作的关注,是一部广泛集中民智、充分反映民意的法规。《条例》确立的一系列制度,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百姓安全出行,提高通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将在聊城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今天,我们有幸邀请到了聊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郭延伟,聊城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聊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副书记、副支队长郭以军,就这部《条例》的整体框架、主要内容,《条例》的特色、亮点,《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坚持的原则以及重要意义向广大网友做解读。

  首先,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张建华向网友介绍一下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张建华:各位网友好!制定《条例》

  (一)是落实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是党的中央全会第一次专门研究法制建设。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对《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权扩至所有设区的市,立法法修改之前,全国284个设区的市中,享有立法权的仅有49个(省会城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修改后,意味着有新增235个设区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根据山东省人大的决定,聊城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5年12月一日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这一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和重要。这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的需要。

  (二)是进一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需要。

  安全是道路交通管理的基础目标。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加快,截至2016年6月已突破100余万辆,驾驶员突破124万人,车辆和驾驶人的增加导致事故绝对数量上升。渣土车等工程运输车辆造成的人身死亡交通事故、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造成的危险事故、超标电动车引发的伤亡事故,三轮车、四轮车非法营运现象严重,对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很大威胁。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城乡建设的推进,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现象、新问题和新矛盾,如何适应我市交通管理现实的需要提出了新的要求。人、车、路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带来了交通“出行难”、“停车难”、超标电动车泛滥、交通事故频发等一系列问题,交通安全形势比较严峻。因此,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显得十分必要。

  主持人:我们大众网提前通过大众论坛发布了访谈预告,广大网友就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提问。接下来,进入网友提问环节。

  有网友问:关于协同共治《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如何规定和体现的?这个问题有请张主任来回答。

  张建华:协同共治是新形势下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问题的最有效的模式,实现了对道路交通安全由管理到治理的转变,《条例》的原则是由原来的依法管理转变为依法治理。

  协同共治写进了我们的条例,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就是全社会共同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的社会治理,交通安全管理涉及每一个家庭,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条例从部门职责到日常监管、动态监管、自管自律和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等,把道路交通安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协同共治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第一,为了更好地组织、调动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明确各级政府、相关部门、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各自的职责。《条例》在总则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协同共治道路交通安全突出问题。

  第六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和三轮车、四轮车非法客运经营的查处。安全生产监督、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第五十八条 市、县(市、区)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机制。

  第八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所属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建设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平台。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十一条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普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无偿发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气象预警等公益宣传信息。机场、车站、广场、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公园、景区、公交车、长途客车、火车等管理或者运营机构,都有义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发布道路交通安全信息。

  第六十二条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开重大道路交通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公开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气象预报预警等重要交通安全信息。

  第二,保障协管员的经费,充分发挥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和交通协管员的作用。严重的警力不足制约了我市交通管理工作发展,聘用乡(镇)交通安全管理员和交通协管员非常重要和必要,并上升到法律层面,符合我市交通管理实际需要。《条例》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聘用交通协管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聘用交通安全管理员。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管理员在交通警察的指导下,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事故现场、接受群众求助、开展交通安全宣传等。聘用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管理员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三,明确了单位、企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管理职责。发挥企业主体管理职责和自管自律作用。《条例》规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应当制定、落实车辆和驾驶人安全管理制度,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设立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或者确定专职管理人员;(二)加强对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三)定期查验驾驶人驾驶资格,督促驾驶人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四)对车辆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消除;(五)协助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道路运输经营单位发现驾驶人有饮酒、服用毒品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安排其驾驶机动车。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城区支路、小街、窄巷等容易引起交通拥堵的路段进行交通疏导。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挥自管自律作用。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企业、商场、医院、学校、宾馆等场所的经营和管理单位,应当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护场所门口及周边的交通秩序。在学校、医院周边等容易引发道路交通拥堵的路段,应当科学设置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过街天桥或者过街地下通道。学校应当设置停车区或者停车泊位;新建学校应当配建停车设施,规划停车区或者停车泊位,确保接送学生安全和交通畅通。

  第四,举报有奖,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查处违法行为,更好实现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管理工作。《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破案线索。举报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或者提供破案线索,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奖励。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电话、手机短信、互联网、信函等方式举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提供破案线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举报信息、机动车行驶记录仪和车辆动态监控平台等设备记录的资料,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举报有奖制度,鼓励人人举报、人人监督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为交通事故提供案线索,使交通违法行为处于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驾驶员不敢违反交通法规,人人遵守交通法规,以实现全社会共同构建交通安全、畅通的局面。

  主持人:有请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郭延伟介绍一下《条例》的整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郭延伟:《条例》共九章九十九条,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在整体框架结构上,第一章是总则,第二章是车辆和驾驶人,第三章是道路通行条件,第四章是道路通行规定,第五章是交通事故处理,第六章是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第七章是执法监督,第八章是法律责任,第九章是附则。

  《条例》结合聊城实际,重点对各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道路交通规划和路网规划,停车场建设,三轮车、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和从事客运经营的管理,交通事故救援和处理机制,交通安全社会参与等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对车辆和驾驶人的规定:1.对机动车登记和从事客运经营的条件作了规定,《条例》第九条。2.对机动车号牌和临时号牌悬挂和张贴做了详细的规定,《条例》第十条。3.对机动车转移、注销登记和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做了具体规定,规定应当将其涉及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处理完毕,《条例》第十一条。4.对非法改装、加装、拼装作了禁止性规定,《条例》第十二、十三条。5.对报废车、渣土车、客车、校车、危化品运输车等重点车辆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一、十四、十五条。6.对在车辆安装高音喇叭等扰民的、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行为作了禁止规定,《条例》第十三条。7.对车辆、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作了备案规定,《条例》第十八条。8.对驾驶人申请注销驾驶证和教育培训作了规定,《条例》第十七、十九条。9.对饮酒、服用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条。

  (二)对道路通行条件的规定: 1.规定了路网规划、公共交通规划和开放性小区建设,解决断头路,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等内容,《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2.规定了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道路、停车场的“三同时”制度,《条例》第二十三条。3.规定了交通影响评价的程序,《条例》第二十四条。4.规定了路桥建设及整改相关内容,《条例》第二十五条。5.明确了道路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中的相关职责,《条例》第二十六条。6.明确了交通设施的专用电源保障,《条例》第二十七条。7.规定了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停车泊位的施化等内容,《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条。8.规定了禁止违法占道、窨井管理和维护、占用道路施工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条例》第三十、三十一、三十二条的规定。9.规定了采取交通管制的情形,《条例》第三十一条。10、规定了承办大型群体性活动的职责,《条例》第三十四条。

  (三)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的规定:1.关于禁行、限行和从事非法客运经营作了明确规定,《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2.对客车、重点车辆通行规定及特种车辆优先通行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七、四十一、四十四条规定。3.对非道路用车的通行进行了规定,《条例》第三十八条。 4.对机动车的一般通行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第三十九条。 5.对远光灯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四十条。6.对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通行高速公路作出了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7.对收费道路经营管理者在维护道路通行安全中的责任进行了规定,《条例》第四十三条。8.对公交专用车道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四十五条。9.对公交车停靠、出租车停靠、机动车的停放和僵尸车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10.对非机动车的行驶和停放进行了规定,《条例》第四十九条。11.对行人和乘车人的通行规则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五十、五十一条。12.对儿童安全座椅的安装使用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五十二条。

  (四)对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1.规定了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机制的建立等内容,《条例》第五十三条。2.规定了轻微事故的快速处理程序,《条例》第五十四条。3.规定了交通事故快处快赔平台的建立和相关部门职责,《条例》第五十五条。4.规定了在交通事故清障中交警部门、当事人及清障单位责任和程序,《条例》第五十六条。

  (五)对全社会共同参与交通安全社会治理的规定:1.明确了对机动车实行总量调控的条件和程序,《条例》第五十七条。2.明确了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的职责,《条例》第五十八条。3.明确了乡镇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条例》第五十九条。4.明确了交通协管员、交通安全管理员的管理和经费使用,《条例》第六十条。5.明确了公益宣传单位的职责和义务,《条例》第六十一条。6.规定了政府的信息公开职责,《条例》第六十二、六十五条。7.明确了各有关部门在查处三轮车、四轮车违法行为时的职责以及执法方式,《条例》第六十三条。8.对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的规范管理进行授权,授权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有关措施,《条例》第六十四条。9.明确了运输企业对车辆的监管职责,《条例》第六十六、六十七条。10.明确了对支路、小街、窄巷的管理和相关单位在协助交通管理中的职责,《条例》第六十八条。11、明确了易堵场所和易堵路段的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12.对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交通违法行为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七十条。

  (六)对执法监督的规定:主要针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执法部门,尤其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分为:1.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2.对单位和个人不履职或者不作为的追责规定。3.重点是对三轮车、四轮车的处罚,对于三轮车、四轮车违反通行规定的,可以扣车并罚款二百元;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而从事客运经营的,可以扣车并罚二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可以扣车并罚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这位网友问,《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和立法理念是什么?这个问题有请郭主任来回答。

  郭延伟:(一)在立法精神上,注重把握突出以人为本。如在道路通行规定一章中,不仅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遇行人让行的有关内容,还规定了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要停车让行;为方便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知识的学习,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了驾驶人可以选择安全教育学校。

  (二)在立法理念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既管大又管小。如条例中既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等大的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又对机动车的鸣笛和远光灯的使用、行人过马路、未成年人乘车等小的细节予以规范。二是既管实又管虚。如条例中既对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等具体内容做了规范,又对如何提高公民特别是未成年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等内容进行了倡导性规定。三是既管当前又管长远。如条例中合理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很多规定都是在当前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具体规范内容,但同时,条例也对公共交通规划、停车场规划、完善道路交通通行条件措施甚至开放性小区建设等内容进行了规范,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

  主持人:请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党委副书记、副支队长郭以军介绍一下《条例》有哪些亮点

  郭以军:《条例》理念上有所创新,规划上有所超前,有一些规定具有前瞻性。

  (一)提出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这在其他较大城市可能不新鲜,不稀奇,但这很符合我市的下一步发展方向。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这是交通管理发展的方向和未来,也是我市正在努力做好的一项工作。公共自行车也是我市即将实施的绿色交通的一部分。在总则提出这样的方向和规划,说明本条例很好的把握了立法的方向性、前瞻性,并提升到法律层面。《条例》规定,优先发展城乡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立体交通和智能交通,建立城市慢行交通系统,完善绿色交通体系。

  (二)提出开放性小区建设,这是顺应国家发展方向的规定,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街区规划和建设,利用各种资源,完善微循环道路交通系统。鼓励开放性小区建设,逐步实现内部道路公共化。构建了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条例在明确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职责的同时,注重延伸管理触角,向乡镇农村道路拓展,推行社会化管理,强化事故预防,构建了四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一是明确了市、县、乡、村四级道路交通安全职责。总则第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二是健全了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组织体系。《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交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从而进一步消除基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盲区。三是加强了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市、县(市、区)两级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治理委员会的职责。

  (三)对“渣土车”有关内容进行了规范。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渣土车等工程车驾驶人在辖区超载、超速、逆行、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肆意鸣笛、滴漏抛洒运载物等交通违法行为日益突出,道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危及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民群众反映强烈。《条例》明确规定了运输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应当遵守的内容。

  (四)从解决城市交通拥堵的长期战略考虑,将来必然要制定和出台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和控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单双号限行等措施,但苦于没有法律依据,造成在研究和施行这些措施时底气不足,社会各界也有一定的不同反响。针对这种情况,《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大气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发展状况和交通需求,可以对一定区域内的机动车实行总量、种类调控和使用频率调节等措施。实行前款措施前,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决策。

  (五)收费公路不得造成堵塞的规定。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规定收费公路缴费车辆排队不得造成堵塞。

  (六)窨井管理问题

  对我市突出存在的窨井管理问题,如窨井损坏巡查不到位、发现不及时、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等问题做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法定职责要求加强窨井管理,提前消除安全隐患,并上升到法律层面。规定,窨井的设置、安装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道路交通安全要求。窨井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窨井巡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时按照规定改建和维修。

  (七)停车难问题

  针对我市城区停车难问题,多次征求意见,学习借鉴合肥、杭州、郑州市的先进经验,首先,从规划上要求停车场要适度满足停车需要;其次,利用社会资源拓宽停车渠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并对侵占停车泊位的行为进行处罚;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单位、居民小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再次,实行市场化运作,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费用。市政府正在制定具体的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道路通行条件,适度满足车辆停放需求。鼓励单位或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八)对公交车专用通道的规划和使用做了规范。针对我市大部分道路尚未施划公交专用车道的实际情况,条例中提出由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设公交专用通道,并详细规定了公交车专用通道的使用车辆范围和情形。

  (九)轻微交通事故如何快速撤离事故现场,及时恢复正常的交通秩序,这一点十分重要,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条例》规定,在道路上发生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各方当事人应当进行快速处理,拍照或录像后,及时将车辆撤离现场,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警等候处理。并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又未自行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综上所述,我们聊城的《条例》是《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有立法权后,我省第一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非常必要,非常及时。有自已的特色、有很多亮点,有很多创新,填补了很多法律空白,完善了许多法律规定,做了许多具体的规定,对于我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发挥巨大的作用,将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进一步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通行效率,也将对于我市的法制化建设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和意义。

  主持人:这位网友提问,关于对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制度体系,《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如何设计的?这个问题有请郭支队长来回答。

  郭以军: 第一、对于三轮车、四轮车在我市大数量多,由于这些车辆本身达不到登记的技术参数,不能挂牌,不能办理驾驶证,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差,严重扰乱交通秩序,全面取缔不现实,不客观,所以,《条例》授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三轮车、四轮车等交通安全突出问题综合治理。第六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对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等车辆统计备案、规范管理。具体管理措施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条例》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协同共治、依法治理,分别从车辆的登记和客运经营角度,对三轮车、四轮车等车辆上道路行驶和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以及对客运车辆营运人设定一个总的“门槛”。

  第三、在交通安全社会治理一章,规定了独立执法和联合执法。从其他地市和我市前期采取的联合执法效果来看,联合执法对治理三轮车、四轮车乱象效果更为明显,更为实用,因此,我们在该条中对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联合执法执法方式做了规定。

  第四、在车辆和驾驶人一章,从销售、维修等环节禁止非法拼装、改装三轮车、四轮车,从而从源头上避免不合格三轮车、四轮车的大量存在。

  第五、在法律责任一章,对三轮车、四轮车的处罚,对于三轮车、四轮车违反通行规定的,可以扣车并罚款二佰元;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件而从事客运经营的,可以扣车并罚二百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于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经营的,可以扣车并罚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主持人:驾车吸烟、拨打手持电话等不良驾驶行为罚款50元,对这些行为是否启动电子抓拍?这个问题还是请郭支队长来回答。

  郭以军:对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不良驾驶行为以前就进行电子抓拍,条例实施后,将对驾车吸烟、查看信心、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进行电子抓拍。

  《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3月1日起就要正式实施,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朋友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共同营造畅通、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感谢三位嘉宾做客大众网,感谢各位网友收看!

初审编辑:贾志丽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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