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户”本不该有!我省计划外生育落户俩月超12万

2016-01-15 10:43:00来源:齐鲁壹点作者:杜洪雷

  14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规定8类“黑户”能落户了。

  其实,早在2014年2月,山东省公安厅就下发通知,解决未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人口的落户问题,仅2个月就办理1岁以上人员出生登记12万余人。

  在山东,目前计划外生育人口的落户已经不是太大的难题,面临的困境在于未办理收养手续的收养无户口人员。

  我省情况:实施俩月,1岁以上的办理了12万多

  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中国约有1300万人口没有户口,成为俗称的“黑户”。“黑户”的产生有多种多样的情况,包括计划外生育、未婚生育、相关证件丢失、未取得收养手续的收养人员等。

  2014年2月份,山东省公安厅向各地市公安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生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规定,新生儿落户只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等资料,对于无法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凭亲子鉴定也可落户。

  该通知特别强调,对未婚生育、计划外生育、超计划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绝不允许随意设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条件,绝不允许推诿扯皮、久拖不决甚至拒绝受理。“我省的这个政策在全国走在前列,呼应了百姓的需求,也有利于户口管理工作。”当时,很多派出所户籍民警的工作量明显加大,有的派出所一天能够办理200多个落户手续。

  新政策实施2个月,山东省共为新生儿办理出生登记30余万人,其中,为1周岁以上出生人员办理出生登记12万余人。据了解,1岁以上新落户的人员中多数是计划外生育人口。

  私自收养:民警很谨慎,怕孩子是被拐卖的

  “之前好解决的‘黑户’人员已经差不多都已经落户了,剩下的情况都非常复杂,其中最头疼的是那些私自收养没有办理收养手续的无户口人员。”一基层派出所户籍民警称。

  历城区王女士的父亲在9年前捡到一个小孩,2014年时小孩7岁,到了上学的年纪。“当时,王女士就给我们反映孩子落户的问题,我们发现她并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历城公安分局户籍民警称,这是在日常户籍业务中最头疼的一项工作。

  王女士到民政部门咨询收养手续,被告知必须出具派出所开具的捡拾弃婴报案证明。当时王女士居住地属于王舍人庄派出所,后划归鲍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也换了几茬。此事已时隔7年,两个派出所都表示无法为其开具证明。后来几经辗转,终于落上了户。

  “事实上,很多捡拾婴儿的人当时并没有报警记录,这样就无法开具捡拾婴儿的证明。”基层户籍民警称,民警不敢私自落户,主要是担心不明来历的孩子中,有被拐卖的儿童,一旦落户,身份就被洗白。

  “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意见,针对这一个特殊群体落户制定了相关程序,相信会为这个难题的解决带来契机。”该基层户籍民警说道。

  “口袋户”:户口迁移证被烧,等拆迁没补偿才想起

  除了上述两个主要的“黑户”群体,“口袋户”和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也比较多。“一些口袋户是之前的大学生,从老家户口迁出来又没有新落户;另外一种情况是女子嫁到外村,为了逃避交公粮等原因没有落户。”户籍民警称,遇到这类情况多数是让其到原籍进行落户。

  “黑户”本不应存在

  1958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第七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根据这一条例,对出生的中国公民予以户口登记,没有任何附加条件。

  但是,对于各地基层计生部门来说,急需一个抓手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虽然条例明令不允许给公民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附加条件,但在具体工作中,又开了一个自相矛盾的口子:公安部门作为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兼职委员单位,在新生儿落户时又要履行相关职责,即要求出示其父母《计划生育服务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正是这个口子,使得“超生罚款”与“新生儿入户”捆绑一直成为一些地方通行的“土政策”。

  八类“黑户”及落户方法

  一 计划外生育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可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 无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

  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可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 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的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 农村因婚嫁被注销原籍

  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 户口迁移证遗失或超期

  可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 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 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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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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