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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关于5起非正常上访、恶意举报典型案件的通报

2019-09-04 09:06: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近年来,我县个别人员为一己私利或因个人恩怨,实施非正常上访,对他人或组织进行恶意举报,损害了他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打击非正常上访、恶意举报行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特选取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一、崔某、任某寻衅滋事案

  2013年以来,桑阿镇桑阿镇街村村民崔某、任某,因土地纠纷,未达到个人无理要求,多次到北京中南海、天安门等地非正常上访。其中,崔某被公安机关训诫35次,行政拘留12次;任某被公安机关训诫35次、行政拘留13次。二人的非正常上访行为耗费了政府机关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秩序和政府机关工作秩序。

  2017年1月,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任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崔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二、申某寻衅滋事案

  2013年以来,崇文街道前董固村村民申某,为谋取个人私利,以宅基地纠纷、赔偿款执行不到位为由,多次越级非正常上访,给各级政府施压。特别是2017年以来,在经过公安机关多次教育、训诫、行政处罚以后,仍不思悔改,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致使各级政府机关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

  2017年12月,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三、赵某寻衅滋事案

  2015年以来,兰沃乡韩路村村民赵某,为达到个人无理要求,以不满2007年耕牛被牵、承包地被占判决为由,16次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训诫9次、行政拘留7次。2016年8月,冠县公安局对赵某寻衅滋事罪立案,在取保候审期间,赵某于2017年4月进京非正常上访。在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赵某4次进京非正常上访。赵某的非正常上访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信访工作秩序,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仅兰沃乡政府用于接送赵某进京上访费用高达10.8万元。

  2019年8月,冠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判决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四、李某诬告案

  2019年3月,李某作为原冠县粮食局机构改革专班工作小组组长,为实现自己不经考试便能顺利调入发改局工作的意图,于2019年5月至6月多次编造事实,向市县两级纪检、组织等单位匿名诬告原粮食局局长田某存在公然对抗机构改革,不转行政职能、不转编制的问题,造成大量的调查资源浪费及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2019年7月,冠县纪委给予李某党内警告处分。

  五、李某寻衅滋事案

  2019年2月,贾镇李辛村村民李某,在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反映问题已经作出终审判决的情况下,拒不听从政府工作人员劝告,仍然进京越级上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2019年2月,冠县公安局对李某依法行政拘留十五日。

  违法上访、恶意举报构成犯罪的,犯罪个人信息永久记录,将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政审,从而影响考学、入党、征兵、报考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等。希望广大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对信访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支持、不参与、不围观、不传播,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共同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中共冠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冠县县委政法委员会

  冠县人民法院

  冠县人民检察院

  冠县公安局

  冠县司法局

  冠县信访局

  2019年8月26日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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