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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后获改判
来源:大众网聊城 作者:周法利 2013-04-12 09:09:00
大众网聊城4月12日讯(记者 周法利 通讯员 赵安峰 梁昭)明明是四个人合伙时欠的钱,怎么到法院判决还钱时却成了一个人还了?近日,山东省冠县检察院对冯双群、程雪亮诉赵中业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以案件审理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成功获得改判。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再审检察建议"明确规定为法律监督的法定方式后,该院成功办理的第一起案件。
冠县梁堂乡于林头村村民赵中业与殷丙元等四人曾合伙办厂,收购木头加工成细木板后出售,并由自己担任出纳员、收料员。在此期间,冯双群、程雪亮两人曾多次将木头卖给四合伙人所办的厂子。等到2008年2月结算时,赵中业为他们出具了28500元收据。经多次催要,两人仍有20000元的债务得不到偿还,遂将赵中业告上法庭。
2010年7月2日,冠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20000元欠款属合伙债务,原告冯双群、程雪亮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被告赵中业作为合伙债务人之一亦有义务清偿,故判决赵中业一人承担还款义务。"明明是四个人的合伙债务,为什么要自己一个人来还?"在接到法院判决书后,赵中业困惑不已,来到冠县检察院进行申诉。
冠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的检察官热情接待了他。经过审查卷宗和判决书、走访当事人后,检察官们发现此案疑点,既然法院认定20000元欠款属合伙债务,为什么没有通知其他合伙人参加诉讼?这明显违反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57条的规定,剥夺了其他合伙人参加诉讼的权利,属程序违法,且 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2012年2月16日,冠县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建议对此案进行再审。
2012年8月,冠县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将殷丙元等三人列为再审追加被告,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2013年3月,冠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撤销原审判决书,判决赵中业、殷丙元等四人偿还冯双群、程雪亮20000元债务,四人之间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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