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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昌府区关于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的通告

2021-01-25 13:56:35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为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含集装器)及其装载货物(含跨境电商货物)外包装(以下简称集装箱货物)输入风险,保障公众健康和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经东昌府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领导小组(指挥部)研究决定,对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货物实施检测和预防性消毒。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对来自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进口高风险非冷链集装箱内的货物外包装、集装箱内壁及门把手等高频接触部位须进行检测和实施预防性消毒;危险化学品、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不适宜实施消毒的商品及无外包装或外包装易造成消毒液体渗透污染的商品,不实施集装箱货物预防性消毒。

  二、凡从东昌府区域外购进进口非冷链集装箱货物的单位,必须于货物到达目的地前24小时,向东昌府区疫情防控指挥部进口集装箱疫情防控专班非冷链组(以下简称“区非冷链组”)进行报备(通过电话报备或“山东冷链系统”)。生产经营单位进口集装箱货物到达24小时前向区非冷链组报备,同时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进口企业须如实申报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

  三、企业申请在口岸区域开展进口集装箱拆箱入库或提离货物手续的,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须对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四、进口航空高风险非冷链集装器货物由货主或委托装卸货作业单位实施预防性消毒。

  五、进口集装箱货物中转、集散、分拨场地运营企业须做好场地、装运工具消毒,建立货物流转信息登记工作台账,及时推送进口集装箱货物相关信息(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以及进口集装箱货物消毒和货主、货运企业、运输车辆等信息。

  六、进口高风险非冷链货物在从集装箱卸货换装至国内运输工具时,货主或委托卸货作业单位须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预防性消毒。

  七、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企业不得开箱。在东昌府区内运输段,物流企业要落实运输车辆等装载运输装备消毒。

  八、货主要向区非冷链组如实报送进口集装箱货物(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相关情况、货运企业及车辆信息、卸货等后续环节检测、消毒信息。

  九、未在口岸环节检测和消毒的进口集装箱货物按规定放行后,区非冷链组要组织做好卸货后续环节的检测和消毒工作(含其他口岸通关转运)。检测结果为阳性的,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其他货物经消毒处理后可使用的,应在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十、进口高风险非冷链空集装箱,在装货作业前,货主或委托装货作业单位须对其实施预防性消毒;在装货作业前对进口空集装箱实施清理维修的,应由集装箱清理单位先行实施预防性消毒。

  十一、消毒实施单位应详细记录消毒工作情况,包括消毒日期、人员、地点、消毒对象、消毒剂名称、浓度及作用时间等内容,相关资料和记录至少留存2年。

  十二、严格落实从事集装箱货物装卸、集装箱清理和消毒处理作业从业人员的个人防护和定期核酸检测措施,建立员工健康状况台账和风险接触信息报告制度,落实登记、测温、消毒、查验健康码等防控措施,严禁“带疫”上岗;将相关人员纳入定期核酸检测范围,每3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

  十三、检出进口集装箱货物新冠病毒阳性后,须立即通报货物流转的上下游单位,并向区指挥部报告。各镇(街道)、园区及行业主管部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货物溯源追踪,查清来源和去向,督促相关单位对涉疫物品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并对接触涉疫物品的人员进行追踪管理。

  十四、对不如实申报进口产品信息、不提前报备、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进行预防性消毒、装货作业前不对空集装箱预防性消毒、不按照有关消毒技术规范开展作业起不到消毒效果的、不对进口集装箱货物运输工具消毒、不能提供消毒处理证明或记录且拒不履行预防性消毒责任等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依法查处。

  十五、本通告执行期为2021年1月至3月。2021年3月底,将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省、市、区指挥部工作要求及国内外疫情形势,结合冬春季风险研判情况对防控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在此,呼吁广大消费者,谨慎购买高风险地区进口物品,购买后注意查验消毒情况,如发现没有消毒请立即组织就地消毒,同时做好自我防护。

  区非冷链组电话:0635-8419225、0635-8419210

  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电话:0635-8415568

  区交通运输局电话:0635-8418700

  区卫生健康局(区疾控中心)电话:0635-8419199

区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1月20日

初审编辑:李兆辉

责任编辑:王文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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