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莘县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

2020-05-01 16:26:00 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作者:

  为提供莘县2020年城镇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莘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地块1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东虞庄村民委员会、牛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汤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3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后李庄村民委员会、前李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4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前李庄村民委员会、王炉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5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南街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6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南街村民委员会、虞路口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7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左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8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左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9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左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10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李名杨村民委员会、左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1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南街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2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后李庄村民委员会、南街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3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后李庄村民委员会、牛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4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后李庄村民委员会、前李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5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南街村民委员会、虞路口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16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后李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17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后李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18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前李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19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尹营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0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林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1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林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2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虞路口村民委员会、左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3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李名杨村民委员会、虞路口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4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李名杨村民委员会、虞路口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5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李名杨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6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李名杨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7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蒋庄村民委员会、李名杨村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地块28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蒋庄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地块29位置范围:莘县莘州街道境内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莘州街道南街村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鲁政字[2015]286号)公布的莘县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征地共涉及1个区片,其中,I级区片每亩补偿6万元。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聊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国土资字[2017]356号)规定执行;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按照莘州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莘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 2020年5月9日止。本公告后,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拟于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30日由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勘测定界和清点确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本次征地涉及的居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莘州街道办事处与产权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视为清点确认材料,对清点确认和拆迁补偿安置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成片拆迁单位申请复核。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发布行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对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的勘测调查清点确认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其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陶守全

  联系电话:13606357418

  莘县人民政府

  二○二○年四月三十日

  责任编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牛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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