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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 聊城5人被终生禁驾

2019-01-21 16:49:00 来源: 大众网聊城·海报新闻 作者: 李长振

  大众网聊城·海报新闻1月21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张晶)21日上午,聊城市交巡警支队公布一批终生禁驾人员信息和2起终生禁驾典型案例,全市又有5人因交通肇事逃逸构成犯罪被判终生禁驾。

  终生禁驾人员信息如下:

  终生禁驾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17年10月21日22时10分许,张某某驾驶鲁PG**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聊莘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省道316聊莘路350KM道口铺陈化屯路口南60米处,与行人陈某某碰撞,致陈某某死亡。张某某驾车逃逸。经过大量的工作,排查过往车辆、附近监控和卡口,锁定了肇事车辆为鲁PG**57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办案民警将肇事驾驶人传唤至事故科,张某某对肇事经过供认不讳。2018年2月11日张某某被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执行。

  案例二

  2017年5月11日07时05分许,冯某某驾驶鲁P9**89普通低速货车沿阳谷县东环路自南向北行驶至东环路与运河路交叉口时,与自西向东行驶赵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车辆损坏,赵某某受伤。后赵某某抢救无效于2017年5月11日16时许死亡。肇事后,冯某某驾车逃逸。

  2017年5月11日07时09分,事故科民警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往现场进行勘察,经过调取事故现场监控视频确定事故时间,锁定事故车辆系一辆白色货车。民警通过查询沿途电子监控,5月13日初步确认了三辆拉水泥的货车为嫌疑车辆,后通过走访企业,调取企业的货运记录,最后民警锁定鲁P9**89普通低速货车为目标,并调取了该车的车辆信息,此车为白色的低速货车,经比对,该车与嫌疑车辆特征一致。当日,事故科民警从冯某某家中将冯某某以及鲁P9**89低速货车带到事故科。经询问,当事人冯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查,被告人冯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被阳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初审编辑:孙海燕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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