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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孕妇哺乳期被解除劳动合同可依法申诉

2019-01-16 17:14:00 来源: 大众网聊城·海报新闻 作者: 赵志鹏

16日上午,聊城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程继峰做客市长热线

  大众网聊城·海报新闻1月16日讯(记者 赵志鹏)16日上午,聊城市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程继峰做客市长热线并回答记者提问。程继峰介绍,孕妇哺乳期间,如果所在事业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可以依法申诉,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程继峰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相应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外,寒假临近,针对单位、公司、企业使用童工现象,程继峰说,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学生在寒假勤工俭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务纠纷,不属于童工,不适用《劳动法》调解范围。

  如果不是学生勤工俭学,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属于严重违法问题。一方面,市县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每年都通过劳动保障年检、专项检查等方式,对用人单位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凡是发现使用童工情况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另一方面,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使用童工问题的,均可以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市人社局将认真调查核实,依法依规处理。

初审编辑:孙海燕

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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