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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摄裸照或视频强迫未成年人卖淫 莘县一恶势力犯罪案宣判

2018-09-12 13:47:00 来源: 聊城大众网 作者: 李长振

  大众网聊城9月12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 柳延芳)强奸未成年人,并拍摄未成年人裸照或视频威胁控制被害人到KTV进行有偿陪侍谋利,9月12日上午,莘县人民法院对刘言顺等6人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刘言顺等6人十六年六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的刑罚。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被告人刘言顺用威胁、恐吓等手段强奸及参与强奸三人,其中强奸未成年人二人,并拍摄裸照或视频威胁控制被害人到KTV进行有偿陪侍谋利;被告人刘某发(未成年人)、崔某某(未成年人)强奸或参与强奸一人。

  2017年12月22日晚至23日凌晨,被告人刘言顺利用拍摄的未成年女孩白某某、程某某裸照和性关系视频等,安排被告人刘某琳(未成年人)以及刘某发(未成年人)、刘恩忠送白某某、程某某到莘县古云镇某KTV进行有偿陪侍。期间,刘某琳(未成年人)与被告人董学洋商量由白某某和程某某出台、以每人300元的价格提供有偿性服务,董学洋介绍王某、杜某某接受性服务,后白某某、程某某到莘县古云镇某宾馆一标间内为王某、杜某某提供了有偿性服务。

  2017年8月2日晚,被告人刘言顺、崔洪镇伙同刘恩忠、王帅、刘恩凯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位于莘县古云镇某厂大门外某量贩超市的香烟28条、现金2000元,涉案价值共计7780元。2017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崔洪镇、刘某琳(未成年人)伙同高贯洋、王帅盗窃被害人潘某某位于莘县古云镇某厂家属院内某超市内的香烟430盒、现金2150元,盗窃后将所盗物品带至被告人刘言顺住处交与刘言顺分赃,涉案价值共计13046元。

  2017年9月26日3时许,在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黄河办马拐村金龙街十字街口处,被告人刘言顺与驾驶豫牌奔驰轿车的李某某因行车发生口角,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刘言顺、刘某琳(未成年人)伙同王帅等人将胡某某、王某某殴打致伤。后刘言顺手持木质马扎,刘某琳(未成年人)用砖头将该奔驰轿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等多部位砸毁。经鉴定,胡某某颈部、体表、左手损伤均为轻微伤;王某某颈部划伤为轻微伤;被砸车辆损毁价值15600元。

  被告人刘言顺怀疑其妻子同被害人岳某某有不正当关系。2017年3月16日,刘言顺在莘县古云镇某厂院内的某饭店将岳某某拉拽至“工”字楼附近,用拳头和膝盖对岳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岳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案发后,刘言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取得了谅解。

  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莘县人民法院以以强奸罪、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刘言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以强迫卖淫罪、盗窃罪、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琳(未成年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刘某发(未成年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崔洪镇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董学洋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某(未成年人)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责令被告人刘言顺、崔洪镇退赔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7780元,责令被告人刘言顺、崔洪镇、刘某琳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13046元;被告人用于犯罪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连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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