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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聊城交运半年收到8例行政处罚

2018-08-08 16:21:00 来源: 大众网聊城频道 作者:

  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共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录了7条行政处罚信息。

  记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看到,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于2018年1月22日被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大众网聊城8月8日讯 7、8月份是暑期旅游高峰期,学生、家庭、休假职工等出行群体高度叠加,客运车辆出行数量不断增加,交通安全风险加大。随之而来的旅游客车超范围营运、“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营运、超员等严重违法问题对汽车运输部门来说也面临严峻考验,安全出行问题变得至关重要。

  8日上午,大众网记者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官网了解到,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8年1月16日至2018年6月26日期间,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共收录了7条行政处罚信息,决定处罚机关分别为济南市长清区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滕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和邹城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大众网记者注意到,在7条行政处罚信息中,4家决定处罚机关分别根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第666号修正)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和《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鲁交政法【2014】1号)对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行政处罚,最高行政处罚罚款达3000元,并责令其进行改正。

  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收录的7条行政处罚信息外,大众网记者还在浙江政务服务官网看到,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于2018年1月22日被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大众网记者在处罚内容一栏中看到,2018年01月11日,绍兴市柯桥区道路运输管理处执法人员在柯桥金柯桥大道高速公路出口处巡查时,发现鲁P.929**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

  经检查相关证件后发现:该车驾驶员丁某某驾驶鲁P.929**普通客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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