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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开发区政法委原书记张廷辉犯受贿罪一审获刑5年半

2018-03-20 17:30:00 来源: 大众网聊城频道 作者:

  大众网聊城3月20日讯 近日,莘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委原书记张廷辉受贿案。经查,被告人张廷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房产、钱财,指使其妻子在企业违法兼职取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莘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张廷辉在任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非法收受汇通公司董事长贺某1送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东昌西路111号绮苑花园二期C座271号房产一套(含车位),为汇通公司在汇通国际金属物流园项目建设审批、征地拆迁及政策扶持方面谋取利益。该套房产当时价值101.9791万元(含车位)。

  2013年7、8月份,被告人张廷辉在任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分两次非法收受汇通公司董事长贺某1送的20万元银行卡、10万元银行卡各一张,共计人民币30万元,为汇通公司在汇通国际金属物流园项目二期工程的征地、拆迁等方面谋取利益。

  2012年10月,被告人张廷辉在任蒋官屯街道办事处党委书记期间,非法收受大东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某2送的现金人民币40万元,为大东公司在土地使用税等税收返还以缓解其资金紧张方面谋取利益。

  被告人张廷辉在任蒋官屯街道办事处主任、党委书记期间,为聊城开发区金鸿公司在项目引进、工程施工、业务开展、政策扶持及兑现等方面提供支持和帮助,要求金鸿公司安排其妻子刘某在该公司工作。在其妻子未在该公司实际工作的情况下,自2009年10月至2013年6月,领取了该公司为刘某发放的工资、奖金20.35万元,该公司还为刘某交纳了社会保险金、公积金2.42万元,共计22.7777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廷辉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以受贿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张廷辉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已退出了部分赃款,可采纳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谈论决定,判决被告人张廷辉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张廷辉受贿所得的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鼓楼街道办事处东昌西路111号绮苑花园二期C座271号房产一套(含车位)追缴后,予以没收。被告人张廷辉退到莘县人民检察院的赃款人民币三十万元由莘县人民检察院上缴国库;剩余赃款人民币六十二万七千七百七十七元,继续追缴。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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