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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妇幼保健院超出规定加价率销售药品 遭行政处罚

2017-12-27 14:24: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袁志威

  大众网聊城12月27日讯(记者 袁志威)26日,聊城市物价局公布了对聊城市妇幼保健院对部分药品乱加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众网记者该份处罚决定书中获悉,聊城市妇幼保健院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对部分药品超出规定加价率进行销销售。聊城市物价局依法没收其多收价款18687.01元并处多收价款10%的罚款,合计为20555.71元。

  决定书中说,根据《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发改价检〔2016〕1101号文件扎实开展药品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统一部署,聊城市物价局于2017年4月10日至4月18日派出检查组对聊城市妇幼保健院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药品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聊城市妇幼保健院在上述药品销售期间,违反了《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药品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规定,对部分药品超出规定的加价率进行销售,共计超收18687.01元。

  聊城市物价局分别与2017年8月8日、2017年9月6日依法两次向市妇幼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市妇幼保健院均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相关权利。聊城市物价局认为,当事人聊城市妇幼保健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所列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价格违法行为。随即,对其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聊城市物价局于2017年8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退款通知书》,并对当事人的退款情况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当事人自2017年8月15日在医院门诊大厅显著位置张贴了退款公告,截止2017年8月29日,没有患者前来申请退款,逾期未退还多收价款18687.01元。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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