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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 医务人员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医疗措施 医院不再承担赔偿责任

2017-12-13 16:45: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袁志威

  大众网聊城12月13日讯(记者 袁志威)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大众网记者从中获悉,自12月14日起,医务人员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并在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情况下立即实施的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不再予以支持。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同时,该《解释》还对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情形做了规定,即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该《解释》还对使用范围做了相应规定,即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以及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均适用本解释,并于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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