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聊城一商家“0”元购机分期返款未履行 法院判其还余款

2017-03-21 11:28: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李长振

  大众网聊城3月21日讯(记者 李长振 通讯员 王希玉 夏妍妍)消费者参与某电器公司举行“0”元购买净水机、分期返还购机款活动,而该公司在返还一部分款项后却拒绝返还余款。近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判令被告某电器公司履行协议,继续向原告袁某某返还余款,直至返够全部购机款为止。

  原告袁某某诉称,2016年3月23日,原告在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在杨屯乡某家电销售处购得某牌净水机1台,某电器有限公司在原告家中与原告签订购机协议。协议约定:某牌净水机价值2980元,用户购机后公司分20个月,每月以150元返还,直至返还够2980元为止。协议签订后,被告只按照协议履行7个月,余款不再按照协议履行。原告多次索要余款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今年2月份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某电器公司未作应诉答辩。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客观性、真实性,与案件具有关联性,法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

  庭审中,法院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在庭审中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2016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购机协议,协议约定:1、袁某某于2016年3月23日以2980元购得某牌净水机1台;2、用户购机后公司分为20个月,每月以150元返还给用户作为净水机前期推广费用,直至返还够2980元为止;3、公司本着诚信经营为本,拿出特供机型作为前期市场推广,让前期用户体验产品的同时,能更好地宣传推广产品。协议签订后,被告分6次向原告返还7个月的购机款1050元后,未再按照协议向原告汇款。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购机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有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购机后,被告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给被告7个月的购机款,后未再返还,有违诚信原则,属违约行为。被告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协议约定返还购机款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某电器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某电器公司自2016年11月起,于每月月底前返还原告袁某某购机款150元,直至返还够1930元为止(已扣除先期返还1050元)。

初审编辑:贾志丽

责任编辑:李乐涛

相关新闻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