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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三轮车非法营运最高可罚款两万元

2017-01-19 15:01: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传胜

  大众网聊城1月19日讯(记者 王传胜)三轮车非法营运,一直是困扰聊城城市管理的顽疾,近年来,虽经多次治理,依然屡禁不绝!1月19日,聊城市首部地方立法《聊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正式颁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这部立法对于市民关注度极高的三轮车非法运营做出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或者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和其他结构构造或者特征。违反本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结构、构造或者特征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罚款。机动车维修经营单位参与改变机动车已经登记的结构、构造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拼装或者改装非机动车影响交通安全的,处二十元罚款。

  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的三轮车、四轮车和其他机动车,不得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违反该规定,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三轮车、四轮车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暂扣其车辆,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不得上本市城市中心城区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可以对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驾驶人无道路客运从业资格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和未经登记上道路行驶的三轮车、四轮车、摩托车采取禁止通行的措施。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上述车辆不得通行。违反本规定,在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行驶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扣留其车辆,处二百元罚款。

初审编辑:贾志丽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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