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某街道党委书记违规配备使用公车被党内严重警告

2016-08-24 14:27: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王传胜

  大众网聊城8月24日讯(记者 王传胜)23日,聊城市纪委监察局网站发布案例剖析。“只要能推进工作,图省事、图方便、犯点错误无所谓。”“作为‘一把手’,坐一辆好车、借用下属企业车辆,是理所当然。”正是这些错误思想,让临清市某街道党委书记左某在公务用车问题上接连犯错误、栽跟头。

  2011年底,左某调任某街道党委书记后,发现该街道办事处公务用车存在总量少、车龄长、车况差、维修费用高等问题,而且有的班子成员没有分到公务用车。随后,该街道办事处召开会议研究公务用车分配问题,并提出租车的方案。但是,租谁的车,费用多少等具体问题又摆在面前,几天过去了,租车事宜还没有落实下来。一次开会时,左某提出:“我家属2010年买了辆斯柯达轿车,要不先借给办事处用。”这时,有人附议,“不能白用,我们办事处给租金。”于是,该办事处与左某的家属签订了租车协议,参照汽车租赁市场价格,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约定每月租金4000元,连租3年,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归该街道办事处所有。该车购买时仅花费10万元,但三年租金却达到144000元。2015年初,该车过户到一名工作人员名下,实际归该街道办事处所有。

  对于班子成员用车问题,左某通过租用自己家属车辆的方式解决。对于自己的用车问题,左某则是直接借用企业车辆。上任几个月后,左某就打起了辖区内企业老板的主意。他先是找到企业老板曹某,要求其为街道办事处买一辆车,使用权归办事处,所有权归企业。不久,曹某就购买了一辆现代·起亚汽车,由左某乘坐。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左某因为违规借车问题忐忑不安,便把现代·起亚汽车退还给曹某。很快,左某就觉得不方便,于是又找到自己的老同学,同时也是辖区内企业老板的郑某,要求借一辆车给自己用用。郑某专门去济南购买了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由左某乘坐。直到2015年8月,左某才把该车退还给郑某。

  违规租用本人家庭车辆用于公务;安排辖区内企业为本人购置公务用车……左某在公务用车方面的违纪违规问题,终究没有逃过群众的眼睛。2014年6月、12月,聊城市纪委连续收到两封举报信,均反映左某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问题,市纪委迅速成立调查组,很快查明了左某的违纪事实,依纪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犯下这么低级的错误确实是不应该,关键还是自身党纪观念淡薄,存在特权思想,存有侥幸心理,作风飘忽了,把持不住自己了。”面对党纪处分,左某对自己的所作所为后悔不已。

  【廉政时评】公车私用是特权思想作祟

  公车私用,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更是各级党委、政府正风肃纪的重点。在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深入落实、公车改革全力推进的新形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将提醒当“耳旁风”,视纪律为“稻草人”,顶风而上、铤而走险,说到底,还是特权思想在作祟。

  当前,随着我市公车改革的深入推进,各县(市区)、各部门公务用车使用已日益严格和规范,对“公车私用”问题的监管和惩处力度不断加大。原来绝大部分享有“专车”或者公车待遇的党员干部,如今出行都会“自谋出路”:自驾、公交、打车或骑车,逐渐成为公务出行新常态。但是,也有一些党员干部公车私用惯了,不用反而不适应。有的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把单位配备的公车当成组织上给自己的福利,当作一种权力、地位的象征,想怎么用就怎么用。有的心存侥幸,认为反腐是“隔墙扔砖头”,哪能砸到自己头上,在出行问题上仍然不收敛、不收手。有的则暗度陈仓,钻空子、搞变通,借公务出行“接送孩子上学、去超市购物、去医院看病”等,想尽办法揩公家的油。今天市纪委通报的这5起违规使用公务用车的典型问题,就是这些心理和行为的具体表现。

  “立身不忘做人之本,为政不移公仆之心”,共产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领导干部手中权力来自人民,理当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公车使用问题上,是认真执行公务用车规定,还是变通或打擦边球违规违纪用车,不仅是检验党员干部纪律规矩意识的一把尺子,更是检验领导干部的权力观、利益观的一面镜子。

  遏制公车私用,铲除“四风”顽疾,教育、监督、惩处三者缺一不可。要抓教育,以党章为遵循,拧紧党员干部理想信念“总开关”,督促党员干部切实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行为标尺,从思想根源上反思言行,时刻自警自省、防微杜渐。要抓监督,让公车使用在“阳光”下运行,让领导干部从特权思想中醒悟过来,做遵规守纪的表率,绝不越雷池一步。要抓惩戒,一旦发现公车私用,必予重处,形成强大震慑,营造“不敢”氛围,促其收敛收手。

  党纪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章 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用车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初审编辑:贾志丽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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