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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发布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019-09-24 18:11:00 来源: 大众网·海报新闻 作者: 袁志威

  大众网·海报新闻聊城9月24日讯(记者 袁志威)24日,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将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通知,全市将于9月25日零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通知中说,根据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省级环境监测中心会商结果,预计9月25日至10月3日期间,我市将出现重度污染过程。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关于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的函》文件要求,经市政府决定,聊城于2019年9月24日18时将橙色预警升级为红色预警,自9月25日0时起启动重污染天气Ⅰ级应急响应。

  具体响应措施为:

  一、健康防护引导措施

  (一)提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患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少开窗通风,确需外出必须加强防护措施。

  (二)提示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加强对空气重污染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四)各医疗卫生机构增设相关疾病门诊,增加医务人员、延长工作时间。

  二、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一)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二)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三、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生态环境部《指导意见》及“聊城市重污染天气工业减排清单”采取停产、限产等应急减排措施;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产和应急减排置换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绩效分级为A 级的企业:鼓励结合实际,自主采取减排措施。

  (一)工业企业减排措施

  (1)煤气发生炉停用。

  (2)长流程联合钢铁:

  B级企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 120 小时,之后时段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石灰窑停产;6m 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 28 小时,6m 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 36小时。

  C 级企业:烧结机、球团设备停产,如预警响应时间超过 120 小时,之后时段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高炉停产 50%(含)以上,以高炉计;石灰窑停产;6m 及以上炭化室出焦时间延长至 28 小时,6m 以下出焦时间延长至 36 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高炉、焦炉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或延长时间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或实行轮流停产减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非秋冬季时段可以采用焖炉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3)短流程联合钢铁:

  电炉炼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独立烧结、球团、轧钢企业: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4)铁合金:

  矿热炉、精炼炉、中频炉、烘干窑及烧结机等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5)焦化行业:

  B 级企业(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C 级企业(机焦):延长结焦时间至36小时;4.3米焦炉停止50%(含)以上炭化室装煤;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6)氧化铝

  B 级企业: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30%,以生产线计。减少 50%车辆运输;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C 级企业:熟料烧成和焙烧工序停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7)铜冶炼

  B级企业:铜冶炼熔炼炉限产20%;稀贵生产系统停产 30%,以生产线计;减少 50%车辆运输。

  C级企业:铜冶炼熔炼炉限产 30%;稀贵生产系统停产 50%,以生产线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8)铅、锌冶炼:

  限产30%;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9)再生铜铝铅锌:

  再生铜、铝、铅、锌生产线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10)水泥:

  水泥制品、粉磨站停产;

  水泥熟料生产线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日处理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高于 400 吨但低于 600 吨(含)、理有毒有害废弃物总量高于熟料产能 4%但低于6%(含)的生产线,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11)砖瓦窑:

  砖瓦窑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2)陶瓷:

  卫陶和日用陶瓷:停产,禁止运输。

  B级企业:焙烧工序停产 50%(含)以上,以生产线计;禁止运输。

  C 级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针对焙烧等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或实行轮流停产减排,确保企业焙烧工序能够有效落实应急减排措施。非秋冬季时段可以用停炉保窑的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13)耐火材料

  耐火材料企业停产;禁止运输。

  (14)玻璃

  B级企业:限产20%,按生产线怠速计;减少 50%车辆运输。

  C级企业:按前一年中,日生产最低负荷运行,自启动预警日当天起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15)岩棉

  使用非电弧炉的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使用电弧炉的企业:停产 50%(含)以上,按生产设施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6)铸造行业

  B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17)炼油与石油化工

  B级企业: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 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8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炼油生产装置(常减压蒸馏装置、催化裂化装置、催化重整装置、延迟焦化等炼油生产装置)生产负荷控制在 9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化工生产装置(乙烯装置、制苯装置、有机化学品装置、合成橡胶装置、合成树脂装置、合成纤维装置等)生产负荷控制在70%(含,以小时加工量计)以内,并列明装置清单及加工量调整情况;同时辅助装置(锅炉、加热炉等)根据实际生产负荷进行配比;根据生产装置加工量的减少水平,同比例降低原辅材料及产品装卸频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石油炼制及石油化学工业生产工序复杂,应指导企业提前制定应急减排方案,并明确到各个生产环节,细化配比措施,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减排措施。针对炼化一体企业,优先对化工部分的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针对单一炼油企业和单一化工企业,则针对各重点生产装置降低生产负荷。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有序调整生产负荷,统筹考虑成品油储备和供应需求。

  (18)煤制氮肥

  固定床气化炉全部停产,其余气化炉停产50%,以气化炉数量计;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19)制药工业

  B级企业:企业停产2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企业停产 30%(含)以上,发酵级以发酵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化学合成级以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提取级以提取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0)农药制造

  B级企业:企业停产2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C 级企业:企业停产 30%(含)以上,原药企业实行“以罐定产”,以发酵罐、反应罐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独立制剂企业以生产线停产数量确定停产比例;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针对短时间内难以停产的工序,建议在重污染频发的秋冬季期间,提前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企业能够落实相应应急减排措施。

  (21)涂料制造

  B级企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配料、预混、分散、调和、融化、搅拌、过滤、调整、灌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22)油墨制造

  B级企业: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C级企业:配料、溶化、搅拌、研磨、调整、灌装、包装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23)家具制造

  施胶、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VOCs 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24)包装印刷

  供墨、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25)人造板制造

  人造板企业调胶、施胶、预压、热压、干燥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26)塑料制造

  再生塑料制造、塑料人造革制造、合成革制造企业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27)橡胶制品制造

  橡胶制品企业炼胶、压延、粘合、成型、硫化等涉 VOCs 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28)工业涂装

  调漆、供漆、涂装、干燥/烘干等涉 VOCs排放工序停产;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二)机动车修理业:喷漆车间停止使用。

  (三)移动源控制措施

  控制运输。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玻璃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市区、县(市)主城区及以外3 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非道路通行车辆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柴油货车全市范围内禁止通行。

  (四)扬尘控制措施

  (1)城市主干道道路保洁在正常基础上结合空气湿度等气象条件,原则上可以每天增加4次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增加湿扫次数。

  (2)除应急抢险外,全市范围内停止建筑、道路、拆迁等施工作业。

  (3)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外环路范围内及各县(市)划定的区域内,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等重型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4)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在非冰冻期内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五)综合性措施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洗煤厂、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重点行业参照《技术指南》执行。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作业,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及物料运输;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应停止上路。

  (3)市区、县(市)主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指导性减排措施

  (一)金属加工业:铝压延加工企业和钢压延加工企业,热压延工序限产不低于60%(以生产线和停产时间计),表面热处理工序可在县域内安排轮流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二)建材行业:水泥制品制造、砂石料加工行业企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三)饲料生产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四)化学品制造行业:除重点行业外的化工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前提下限产50%以上,以生产线计,只有1条生产线的,可以按生产工序中的关键设备计或停产天数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五)其他塑料制品行业: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六)燃煤电厂:涉及城区居民供暖且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电厂,按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实行;不涉及城区居民供暖的企业自备电厂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减排30%(以启动应急前一周的日均排放量计);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禁止使用国五及以下重型燃气载货车辆进行物料运输。

初审编辑:李乐涛

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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