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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燃气泄漏保护装置钱谁出?《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立法听证会召开

2017-09-11 11:13:00 来源: 聊城晚报 作者: 岳耀军

  9月8日,聊城市法制办组织召开《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立法听证会。据了解,这是聊城市首次立法听证会。经过前期公告,包括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民代表、经营者代表、消费者协会代表、房地产协会代表、律师代表等10名听证代表参会。听证会现场,作为《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聊城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就其内容做了说明,听证代表围绕《征求意见稿》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针对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器),费用谁来承担以及《征求意见稿》中液化石油气气瓶产权置换条文设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两个焦点内容,听证代表进行了辩论。

  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费用谁来出?

  《征求意见稿》第九条:“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新建住宅小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由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设计、安装、维护,所需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称,近几年,随着公共事业的发展,城乡天然气普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居民用上了天然气,但燃气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非常必要。

  但在辩论环节,听证代表对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费用该由谁来承担,尤其是老用户的安装费用问题发表了不同看法。

  律师代表认为,一般情况下,新购住宅房价中都包含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如果将新建住宅小区燃气泄漏报警器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无疑是让燃气消费者埋单,这不合适。

  “向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产品,是供气企业的法定义务和底线,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应是产品的组成部分,所以这部分费用应该由供气企业承担。”

  一律师代表说,燃气安全不仅涉及消费者个人利益,还涉及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问题,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成本应由经营企业或政府承担,而不应该加到消费者身上。

  还有听证代表说,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这项安全措施具有引导作用,如果让消费者承担,很多老用户可能会拒绝安装,这势必会影响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不利于这项措施的推广与普及。另外,过了初装期之后,还要面临后续的产品更换问题,因此,政府最好设置专项资金或补贴政策予以支持。

  供气企业代表认为,我市出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包含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项目,这属于新增加的部分,姑且不论谁来承担这项费用,如将燃气泄漏报警器费用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还应由物价部门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这位代表称,目前,国家还没有法规条文规定供气企业必须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产权也没有明确是供气企业所有,而根据我省其他地市的做法,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费用都是用户个人来承担。

  事实上,根据上位法,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都属“积极推广使用”范畴,并非强制行为。

  听证代表认为,如从安全角度出发,《征求意见稿》立法条文可以严于上位法,但是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最好明确谁来承担安装费的问题,这样才有利于法规条文的实施。

  液化气钢瓶产权置换有无必要、是否可行?

  针对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检验与报废的法规,《征求意见稿》设置了6条条文。

  其中,第三十八条:“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自备气瓶的用户,应当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将个人或单位现有的自备气瓶产权,作价转让给辖区内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不得拒绝回购用户的自备气瓶。”

  第三十九条:“气瓶转让价格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结合气瓶出厂年份、气瓶检验结果、报废年限等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回购价格,并在气瓶置换点进行公示;或者由自备气瓶用户与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自行协商确定。气瓶产权转移后,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的送气服务人员,统一送气到户。”

  同时,条文还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两年产权置换期内回购用户自备气瓶报废旧瓶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听证会现场,对《办法(意见稿)》条文设置的必要性和科学性进行了讨论。

  《征求意见稿》起草单位相关负责人称,在城市中,液化石油气已成为管道天然气的重要补充,随着大气环保工作的推进,城乡用户不断增多,液化气钢瓶保有量并未减少。

  作为一种特种设备,液化气钢瓶因存放、使用不当或者过期等原因,容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不仅给公共安全带来危害,而且会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及财产重大损失,因此,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十分必要。

  “我市每年经营液化气4万吨,1吨液化气能充75只气瓶,每只气瓶一年大约充10次,这样估算,我市液化气瓶的数量至少有三四万只。”液化气经营企业代表说,由于液化气瓶数量庞大,用两年缓冲期将广大用户个人手中的液化气瓶回收过来是可行的。

  液化气瓶产权置换后,就意味着液化气专营企业须向广大用户提供有安全保障的气瓶,气瓶的所有权归液化气专营企业,用户只需缴纳押金便享有使用权,就像市民消费桶装水一样。

  听证代表一致认为,液化气经营者从用户手中回收气瓶,政府给予相关企业一定补助,这项条文比较合理。同时,他们对《征求意见稿》中液化石油气钢瓶产权置换、检验与报废条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都基本认可和赞同。

  据市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听证会代表围绕《征求意见稿》的主要议题,踊跃发言,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了我市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的原则,这些合理化的意见和建议对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制定、出台都有积极的作用。会后,他们将认真整理、归纳各位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以使我市的规章制度更加规范、科学。(记者 岳耀军)

初审编辑:贾志丽

责任编辑:张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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