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为人担保工资被划拨 聊城男子将借款人打伤

2015-12-23 08:59:00来源:聊城新闻网作者:赵宗锋

  (记者 赵宗锋 通讯员 王希玉 马敬启 孔德冉)赵某为人担保借了款,其丈夫王某在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妻子被判承担担保责任后,不依法维权,反而在找借款人王某某理论时,和同去的亲戚陈某一起将借款人打伤,最终王某被判赔偿王某某一千余元。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审结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应该能让不少人引以为戒。

  2012年7月31日,王某某从莘县农信社借款40万元,由王某某同村的王某之妻赵某、王某的亲戚陈某等人提供担保。因王某某未按期还款,莘县农信社将借款人王某某及担保人赵某、陈某等人诉至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将担保人赵某、陈某的工资冻结、划拨,王某、陈某为此和王某某产生矛盾。

  2014年8月17日,王某、陈某一起在莘县十八里铺镇某村遇到王某某,因言语不合发生冲突,王某和陈某将王某某打伤。

  原告受伤后,于当日去莘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天,共花医疗费1733.67元。2014年8月21日,莘县公安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王某3日,但对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15年7月29日,王某某将王某和陈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各项花费及损失共计3245.05元。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某某撤回了对被告陈某的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造成人身损害的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王某、陈某因经济纠纷将原告王某某致伤,侵犯了原告王某某的身体体健康权,对因此给原告王某某造成的花费及损失,二被告应予赔偿,但纠纷的起因是被告王某之妻赵某及陈某为原告王某某担保借款,原告王某某未按约定还款引起,原告本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具有明显过错,可适当减轻被告的责任。根据损害发生的原因、双方的过错程度及造成的损害后果、花费等因素综合考虑,可判令二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70%的责任,余之责任由原告自负。因原告主动撤回了对陈某的诉讼,对陈某应承担的份额,被告王某不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王某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原告因受伤造成的花费与损失共计2877.05元,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王某某1006.97元。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告在其妻子为人担保承担担保责任后,不依法维权,反而将违约的借款人打伤,借贷案件的受害方,反而成了人身伤害案件中的被告,被告的行为后果实在值得世人引以为鉴。(聊城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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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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