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药监局网站消息,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规范药品广告发布秩序,国家药监局今日对2008年1月至6月期间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测到的违法情节严重的药品广告进行了汇总,并予以发布。
辽宁先臻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清脑降压片”、哈尔滨怡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通脉口服液”、吉林永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制冠心软胶囊”、山西创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通络止痛胶囊”、内蒙古凯蒙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三味檀香胶囊”,药品广告擅自篡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内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西安亨通光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广告中含有大量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利用专家或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为产品功效作证明,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河南省新四方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肠胃宁片”,药品广告中利用患者、医生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山西三晋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蚂蚁双参通痹丸”,药品广告利用患者形象和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违反了《广告法》、《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上述违法药品广告,违法情节严重,已成为消费者投诉举报的重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送查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大对社会公众安全用药知识的宣传,提高消费者识别违法药品广告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