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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知识,您该这道这些

2021-01-25 09:00:00 来源: 大众网 作者: 刘哲忠

  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房屋征收的范围越来越广,参与征收的人数也会迅速扩大。因此,需要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相关知识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1、目前我市执行的房屋征收政策有哪些?

  答: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依据主要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4年11月27日公布,2015年3月1日施行),以及《关于聊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聊政办字〔2020〕57号)。

  2、市住建局在房屋征收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本次机构改革规定,原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服务办公室行政职能已划转至市住建局,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拟定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市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指导等。

  3、实施房屋征收的前提是?

  答: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4、那些公共利益可以实施房屋征收?

  答:根据省条例第9条:(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非因前款所列情形,不得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5、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关系?

  答:根据省条例:房屋征收部门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6、房屋征收项目启动需要的条件?

  答:为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房屋征收部门经审查,对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启动房屋征收程序的,应当合理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7、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禁止事项有哪些?

  答: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8、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答:(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9、房屋征收补偿方式有哪些?

  答: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10、产权调换价值如何计算?

  答:产权调换房屋和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均依照省条例的规定进行评估确定。双方结清差价后,该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11、对被征收群众的保障有哪些?

  答:(1)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建筑面积低于四十五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进行最低面积补偿,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不得少于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我市规定的最低面积补偿标准为四十五平方米建筑面积。

  (2)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直接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不再轮候。

  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也符合享受最低面积补偿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征求被征收人意见,由被征收人选择住房保障或者享受最低面积补偿。

  12、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如何解决?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3、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答:根据省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搬迁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搬迁义务的,可以自被征收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对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执行裁定,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搬迁义务;对拒不履行搬迁义务的,依法强制执行。

  14、被征收人对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有什么救济渠道?

  答: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15、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省条例第44条)

  答: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复核,出具复核结果。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设区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出具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认为评估报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

  16、现行房屋征收政策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国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施行)适用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土地管理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适用于集体土地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附着物等的征收与补偿。

  17、补偿协议签订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如何解决?

  答:依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5条,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初审编辑:李兆辉

责任编辑:牛卓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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